问题 |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金额标准是怎么定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明确规定,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数额分类及立案标准为:
1.若涉案金额在人民币伍仟元至伍万元之间者,应依法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定义的“数额较大”; 2.倘若诈骗金额介于人民币伍万元至伍拾万元之间,则应视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数额巨大”; 3.若诈骗金额超过人民币伍拾万元,那么便可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取决于犯罪金额的大小,并据此划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这三个层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