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罪不适用减刑 |
分类 | 刑事辩护-死刑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刑事法律制度,对于那些被依法判处死刑并且即时执行的罪犯来说,并不适用于减刑。
原因在于死刑立即执行乃是最为严厉的刑罚之一。 在其被执行之后,罪犯的生命权将会被永久性地剥夺,因此无法通过减刑的方式来减轻其刑罚。 同时,对于那些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被宣告缓刑的罪犯来说,他们在日常生活中通常也不会有减刑的机会。 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因素: 首先,缓刑已经属于相对宽松和较轻缓的刑罚执行方式; 其次,当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那么原来所判的刑罚将不再被执行,故在此基础上,减刑无疑是不适当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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