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刑时需遵循哪些规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死刑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1.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限自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宣告之日起开始计算。
2.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案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上报并进行裁决。 3.若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那么无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判文件宣告或者送达之日期算起,而原先所判处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则保持不变。 4.如果死刑缓期执行被减为有期徒刑,那么其刑期将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同时原先所判处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将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