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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缓刑期间发现漏罪如何处理
分类 刑事辩护-死刑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在缓刑考验期间若被发现尚有未决之罪,首先应对新发之罪给予相应的审判,随后综合考虑此前所有已决事实与新罪之间的关系,以确定最终应执行的刑期。
具体而言,如罪犯在数罪并罚之前即已定罪,除了所受判处为死刑或无期徒刑之外,法院需综合考量刑法规定,并在总和刑期中扣除相应的数目之后,所剩余数量的刑期之中选取最大者,以此作为被告人最终应服刑的期限。
此外,对于管制类型的刑罚,其最长执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关于拘役,其对应的期限则不能超过一年;
而对于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情况,应选则其中较大的数字,来决定最后应执行的刑期长度,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若总和刑期超过了三十五年,那么应选择其中较大的数字,但最长也不可超过二十五年。
另外,如果数个罪名之中既有判处有期徒刑,又有判处拘役的罪名,那么将以有期徒刑作为主要执行的刑罚。
若是同时涉及到有期徒刑以及管制,或是拘役及管制两类刑罚的情况下,则当有期徒刑和拘役完成执行之后,管制仍然需要继续执行。
同样地,假如数个罪名当中包含有附加刑的情况,那么附加刑也将遵循类似原则,依照种类的相似度灵活运用合并执行或各自分开执行等方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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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1 18:0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