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什么意思 |
分类 | 刑事辩护-死刑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不代表就一定不会执行死刑。
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有以下四种情形: 1、如果在两年的考验期内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2、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3、如果在两年的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的,在两年期满后不再执行死刑,减为无期徒刑。 4、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其中的重大立功表现,应根据刑法第78条予以确定。 关于死缓: 死刑缓期执行是我国特有的刑罚执行制度。 一、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宣告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应当判处死刑”,即根据刑法的规定(法定刑规定了死刑)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 这是宣告死缓的前提条件。 (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 从刑罚的正当化根据来说,“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应是指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再犯罪可能性)有所减少,以及基于刑事政策的理由而不应立即执行的情形。 例如,犯罪后自首、立功、坦白或者有其他法定任意从轻情节的; 被害人的过错导致被告人激愤犯罪或者有其他表明容易改造的情节的; 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 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 二、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三、死缓变更 (一)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2)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5)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6)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四、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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