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设赌场罪获利多少达到立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判定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方面,盈利并非是唯一的考量指标。
通常而言,若行为人为追求利润而召集众多人员参与赌博活动或将其作为自己的主要职业,那么该行为便有可能被视为开设赌场罪的表现形式。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进一步归纳出以下几点: 1.仅从获取利益的角度来看,只要涉及组织三人以上进行赌博,且该行为所产生的抽头渔利总额累计达到了五千元人民币以上; 或者赌资累积总量超过了五万元人民币; 亦或是参与赌博的总人次超过了二十人以上,便满足了立案的必要条件。 2.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过程中,对于开设赌场罪的确立,还将综合参考诸多复杂因素,诸如赌场的规模、持续运营的周期、参赌人员的总数、赌资本额的数目以及组织方式等多方面的要素。 3.最后,不同地区的司法实践对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也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地的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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