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立案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立案标准,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
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非法储存军用子弹达到或超过十发以上者,以及非法储存气枪铅弹超过五百发以上,又或是其他种类非军用子弹累积达一百发以上的; 其次,非法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这三种危险物品,数量达到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的数量达到三千克以上,雷管的数量达到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和导爆索的数量达到三十米以上的; 再次,如果行为人曾经多次实施过非法储存弹药、爆炸物的行为,那么也将被视为犯罪; 最后,即使没有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是在执法人员要求其上缴时,却拒绝配合并予以抵抗的,同样会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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