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怎么合解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假冒伪劣商品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形:第一种是销售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伍万元;
第二种情况是虽然销售额没有达到前述标准,但是积压未售出的伪劣商品价值已经达到了人民币拾伍万元以上; 第三种情况则是销售额不足人民币伍万元,但是将已售出的金额乘以三倍之后,再加上尚未售出的伪劣商品价值,总计达到人民币拾伍万元以上。 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和解是一项相对复杂的环节。 假设当事人涉及到假冒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若能够就此问题与对方达成共识并进行和解,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和解协议可能减轻了犯罪嫌疑人民事上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却不能因此而完全免去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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