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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迫交易罪的立案标准规定是什么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解答
律师解析:
若有人通过以暴力或威胁方式强行销售商品并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是接受服务,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便将依法进行立案侦查:
(一)假如已经对被害人的身体造成了轻微伤害甚至更为严重的后果;
(二)如果通过上述行为,给他人带来了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超过两千元以上;
(三)如果通过这种强迫的方式达到交易的目的已经有过三次以上,或者是曾经让多于三个人以上达成过交易;
(四)如果强迫交易的金额已经高达一万元,或者从这些不合法交易中获得的利益达到了两千元以上;
(五)如果通过强迫他人购买假货,其金额已经达到了五千元,或者是从这当中获取到的非法收益也已经有一千元以上;
(六)如果存在其他因素,使得这种强迫性交易的情节变得更加恶劣,也是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八条
[强迫交易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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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13: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