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产伪劣化肥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生产伪劣化肥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依靠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假设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等现象; 同时,如果在销售环节中明确知道这些产品为虚假或已经失去使用功效的情况下仍然储存和售卖,或者是生产者与销售者故意利用不1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来冒充1的产品,如果以上行为涉及到如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应当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点,这些行为给农业生产造成了损失超过两万元人民币; 第二点,这些行为给农业生产带来了更大规模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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