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多年前的案子现在能立案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二十多年前发生的刑事案件,若在当时并未予以立案处理,则已逾越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
然而,如该案已立案,而犯罪嫌疑人则采取逃避侦查之措施者,将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束缚。 按照相关法规,犯罪行为经以下期限后将不再被追究其责任: (1)法定最高刑罚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需在经过五年后才能终止对其的追诉; (2)法定最高刑罚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需在经过十年后才能终止对其的追诉; (3)法定最高刑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需在经过十五年后才能终止对其的追诉; (4)法定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需在经过二十年后才能终止对其的追诉。 若在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对该案进行追诉的,须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由其进行核准。 追诉期限自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若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或持续性的特征,则应自犯罪行为终结之日起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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