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滥伐林木罪的面积该如何确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律师解析:
滥伐林木罪的面积的确定方式: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属于“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属于本条 第二款第(一)项“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情形。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属于本条 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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