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村集体是否成为贪污罪主体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农村集体组织并不具备成为贪污罪主体的资格。
根据法律法规,贪污罪的犯罪行为人必须为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相关人员。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中,若村级基层组织成员在协助人民政府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公共财物、擅自挪用公款、向他人索要或非法收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者,将被视为触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及受贿罪等相关法律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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