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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位受贿罪的成立条件是怎样的
分类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单位受贿罪,特指各类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国有及集体性质事业单位和由这些组织控制和管辖的人民群众团体,以各种名义从他方处非法取得以及收受财物,进而利用职权之便为对方谋求不正当利益,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则构成此罪。
具体其成立要素主要涵盖以下几点:
首先是犯罪主体层面,该类犯罪主体需达到特定资格要求,仅限于国家机关、国有或集体性质的企事业单位以及行使公共权力的人民团体。
其次是主观心理因素上,行为人必须蓄意地,即明确认识到其所接收和获取财务的行为将会对自身所属单位的名声与正常运行产生负面影响,然而依然无法抵挡诱惑,仍然采取这一行动。
然后需要考察的是客观实际情况,犯罪分子实际上需要采取有效措施,非法地获取他方财货,为对方提供不法好处,同时这种事实情况还需达到相当严重性程度才可被认定为构成犯罪。
具体而言,“索取”意味着主动向他人提出索求,进而获取财务;
而“非法获取”则是基于被动原因,被迫接受他人自愿赠送而来的财务。
此外,要认定某个行为是否符合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还需要考虑为对方谋取利益的具体情况。
此种利益可以是正当的,也可以是非法的,换言之,它不仅包括已经取得的利益,而且也包括承诺提供、实施或者是正在筹划实施的利益。
对于“情节严重”这一判断标准,一般来看都是根据受贿金额大小、受贿次数多少以及行为带来的消极后果等多重因素来综合考量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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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0:3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