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临时工能构成贪污罪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临时工作者能否视为贪污罪的主体,不能仅仅依靠其"临时工"的身份这一单一因素做出定论,而是应该审视他们在实施犯罪时,是否满足贪污罪的全部构成要素。
贪污罪通常是指在国家公职人员,即所谓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所赋予的权力和便利条件,通过侵吞、盗窃、诈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 如果这些临时工被委派负责管理、运营国有资产,并且他们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了国有财产,那么他们就有可能构成贪污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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