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贿罪如何认定主体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是通常意义上的一般普遍存在的人,即凡已达到了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年纪标准,且其自身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有资格成为此种罪名的罪犯。
值得注意的是,不仅个人能够成为行贿罪的罪犯,单位同样也能成为这个罪名的主体。 在具体判断某个行为是否属于行贿罪时,我们首先需要确定的就是行为人在主观认知方面是否有意愿谋取法定义务以外的不当利益,而在客观现实中他们又是否真的实施了赠送或给予国家公务人员财物的行为。 对自然人来说,若其已具备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同时又故意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而向前者赠送或给予财物,那么这样的行为就很可能被判定为行贿罪。 当单位作为行贿罪的主体时,它所表现出来的其实是整个单位的集体意志,而且这种情况下,单位所谋求的不正当利益往往也是归属于整个单位所有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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