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人公司老板挪用公款罪如何定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挪用公款罪被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其职位优势,私自将公共财产占为己有,从事非法活动,或是大额挪用公共资金从事牟利活动,甚至是挪用超过三个月仍未返还的违法行径。
然而,对于非国有的私人企业主挪用资金的事件,通常情况下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相反,这种行为更符合挪用资金罪的定义。 具体来说,挪用资金罪的涵义为,各类公司、企业或其他团体机构的职员,基于在职期间的资格和地位,非法挪用其所在组织的资金供个人消费或借贷他人,累计金额达到较大规模且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 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涉及大量金额并用于谋取利润活动,抑或是实施了非法活动的行为。 因此,在判断该类犯罪的性质以及判处适当刑罚时,需要全面考量包括挪用金额、款项用途、未能归还的期限等关键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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