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做完生意给予回扣属于行贿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倘若有人为牟取不良乃至非法之利益而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提供财产资助,又或是在经济活动过程中,违反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私自以各种名义返还贿赂款及手续费的,则将被认定为“对单位行贿罪”。
因此,若在商业交易完成后,给予回扣的行为,其目的在于获取不当利益,并且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那么此种行为便可归类于“行贿罪”范畴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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