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工作者可否追究贪污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明文规定,贪污罪的主体包含了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依法应当担任公务的人员两个类别。若法律从业者在其职务执行期间,以职务权力为依托,未经合法程序擅自侵占公用财产,且涉案金额达到较大标准或者涉及其它严重情节,那么就极有可能沦为贪污罪的被告。因此,法律工作者作为公职人员的一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是有可能受到贪污罪的指控的。如若此类法律工作者在正式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之前能够交代全部犯罪事实,表现出诚挚的懊悔之心,积极地退还违法所得,并且成功防止或者降低了因其行为给社会带来的经济及物质损失,依据此条法律规范,他就具备了获得从轻、减轻或是完全豁免处罚的资格。然而,若贪污数额极其庞大,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害,那么他将面临着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致死刑,同时还需承担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严厉惩罚。总的来说,法律工作者确实存在被指控贪污罪的可能性,但最终是否会被追究责任,以及责任的轻重程度则要视具体案件情况和犯罪情节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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