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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贿后又绕回算行贿罪吗
分类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明文规定,行贿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含:为自身获取不当权益而向国家事务官员交付财产物资。若行贿者向国家事务官员交付财产物资的目的在于获取不当权益,则此类行为可视为行贿罪。然而,此项法规同时明确指出,若行贿者因受胁迫向国家事务官员交付财产物资,且未从中获取任何不当权益,则其行为并不构成行贿罪。在您所描述的情境下,行贿者在交付财产物资之后采取“迂回策略”,这或许表明行贿者在获取某类不当权益之后,试图通过某种途径收回或补偿先前交付的财产物资。对于此类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我们需深入剖析行贿者交付财产物资的初衷、是否实际获取了不当权益、以及“迂回策略”是否构成对先前行贿行为的修正等诸多因素。若行贿者交付财产物资的初衷在于获取不当权益,且在“迂回策略”实施过程中仍获取了不当权益,那么此类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行贿罪。反之,若“迂回策略”旨在修正先前的行贿行为,且并未获取任何不当权益,那么此类行为或许无法被判定为行贿罪。最后的法律判决应基于具体案件的事实情况及相关证据,由法院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与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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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18:2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