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斡旋受贿是行贿罪的帮助犯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中国现行的刑事法律制度中,斡旋受贿这一行为并不被视为协助他人进行行贿的犯罪形态。实际上,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斡旋受贿恰恰属于受贿罪的一种独特表现形式;而行贿罪和受贿罪乃是两种相互独立的犯罪行为类别。
其中,行贿者特指那些为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而向国家公职人员输送财物的人士;而斡旋受贿则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借助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通过第三方接受他人所给予的财物。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斡旋受贿者并非是在协助行贿者实施犯罪活动,而是自身已经构成了一项独立的受贿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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