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院院长特殊受贿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法律领域,医院院长在涉及受贿罪行时,其主体身份的确具有独特性和特殊性,这主要源于刑法典中对于受贿罪行做出了特别的规定,即仅限于担任公职岗位的国家工作人员才具备构成该罪名的条件。因此,作为公立医疗机构的领导者,医院院长自然而然地符合了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界定。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关于受贿罪行有着详尽且明确的规定,这些内容均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犯第一款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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