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股东非法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是多少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者,即构成“非法挪用公款罪”。在此案情下,被告人为非股东身份,该罪名的定罪起点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合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权力与便利条件,将本应供本单位运用的公款擅自挪用给个人使用,或转借于他人,且该款项数额较大、已超过法定还款期限三个月尚未归还;又或者,尽管未满三个月的期限,然而该笔公款数额较大却被用于非法的盈利性活动或违法行为,以上皆可作为衡量犯罪情节的重要依据。关于具体的金额标准,通常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联手发布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然而遗憾的是,您所提出的问题并未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供我们参考,因此,我们无法给出确切的立案标准。若您希望进一步了解相关内容,敬请查阅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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