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罪名中有共同受贿罪幺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本法律条款主要详尽阐述了对于贪污犯罪活动的处罚标准,其中涵盖了对贪污金额多少与其相应刑罚程度的关联性考量、多起贪污案件的处理方式,以及在公诉程序开启之前能够如实供述所犯之罪行时可以享受的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刑罚的优惠待遇等方面的详实规定。
然而,在此条令中并未明确定义“共同受贿罪”,仅针对贪污罪展开了深度剖析。共同受贿罪通常是指两个及以上的人共同参与的受贿行为,这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并不包含在您所提供的第三百八十三条之中。关于共同受贿罪的相关规定可能会在刑法的其他条款中有所体现,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中就可能涉及到共同受贿罪的相关规定。因此,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虽然刑法中并无直接的“共同受贿罪”的定义,但是对于共同犯罪行为的处理方式在刑法中却是有明确规定的。若需获取更为详尽的信息,建议您查阅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和受贿罪的具体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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