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公款罪共谋的认定有何规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挪用公款罪之共谋性质的判断,关键在于检视各行为主体是否具备共同的挪用公款意图,并且已经实际实行了共同的挪用行动。这其中,往往要求有足够的证据来表明各共犯之间确实存在着共同的谋划、协商,并且在挪用的过程中互相提供支持或者协作。
然而,若仅有一方对整个事件有所了解,却没有参与到策划或者执行之中,那么他/她可能并不被视为共谋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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