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是故意挪用公款罪成立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非故意行为通常无法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既定事实。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对于挪用公款罪的定义(援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明确指出,嫌疑人需处于主观有意的状态,即须明确意识到所挪用的款项属于公款,且有故意将其挪作他用的意图。若无故意或因过失导致公款被挪用,则一般情况下不会被判定为此罪名。举例来说,倘若行为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导致公款被误用,那么这可能会涉及到其他职务犯罪,然而却并不能被视为挪用公款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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