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立学校老师能否构成受贿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教师亦可作为受贿罪主体之列。而对于那些学校以及其他各类教育机构之内的公务人员而言,倘若他们在各类教材、教具、学生校服乃至其他各种物品的购置过程中,运用自身职权的方便与优势,向销售商进行财物索求,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销售商的财物,进而实现为销售方谋取利益的目的,一旦达到犯罪程度,便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受贿罪论处。关于受贿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其表现形式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从而为他人谋取利益; 再次,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最后,从主观方面来看,本罪必须由故意构成,仅有行为人为故意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能构成受贿罪,而过失行为则不能构成本罪。因此,教师同样可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