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公款和挪用资金罪标准如何认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贪污、侵占或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可以分为一般性违法违纪的挪用行为以及涉嫌犯罪的挪用单位资金行为。如何明确划分这两者的界限?主要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挪用金额大小是判断此类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关键要素。针对挪用单位资金罪中的两种特殊情形——“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及“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涉及金额较大且从中获取了盈利”,其中“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因此,在此种情况下,是否满足“数额较大”的要求,便成为了区分普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与挪用单位资金罪的重要依据之一。 其次,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时长也是评估其社会危害性的重要因素。以本罪中的“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为例,“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便是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必要条件。在这种情况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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