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有效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商业贿赂行为,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畴内,被理解为:各类企业与经营者为了推广自身的商品或服务,会在商务运作过程当中,通过向交易相对方的采购代表、主管领导、代理商以及其他具有决策影响力的人士提供金钱、物质等方面的报酬以及其他形式的利益,以此来推动业务交易的达成,排挤其他竞争对手,进而占据市场份额。商业贿赂行为区别于其他贿赂行为的显著特点在于,其根本目的在于非法获取竞争优势,并以此来抢夺市场份额。具体表现形式则主要体现为行贿与受贿两种行为,虽然受贿方可能会成为商业贿赂行为的同谋,但并不构成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原因在于他们的目的仅仅在于获取个人私利,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争夺市场份额。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商业贿赂的主要方式有:(1)现金、实物回扣;(2)软回扣,如高消费招待、酒巴包厢享乐、提供出国机会及风景旅游观光;(3)为对方安装电话、包租大哥大、装修住房;为对方提供明显可营利的业务项目、物资批件及合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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