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的认定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上述两类犯罪行为在诸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两者所侵害的客体及其犯罪对象均有所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主要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拥有的资金使用权益,而其犯罪对象则为这些机构所持有的资金,其中不仅涵盖了国有或集体所有的资金,同时还包括了公民个人所有及外商所有的资金。相比之下,挪用公款罪所侵害的客体则是公共款项的使用权以及国家机关的权威性与正常运作等多重因素,既包含了对财产权的侵犯,更具有严重的渎职性质。 其次,从犯罪主体角度来看,挪用资金罪的实施者通常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员工,但不包括国家公务员。 然而,挪用公款罪的实施者必须是国家公务员,包括国家机关中履行公务职责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至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务职责的人员。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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