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股东挪用公司资金是否构成犯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作为重要的股东成员之一,如果犯有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极有可能触及到刑法的红线。
具体而言,如果此类大股东借助自身职务赋予的特殊权力和便利条件,擅自将公司的资金转移至个人用途或借予他方,且其行为涉及金额庞大、达到三个月未能偿还的标准,抑或是虽然尚未达到三个月期限,但是其转移金额巨大并用于盈利性活动,甚至是从事非法活动,那么便会被判定为涉嫌挪用资金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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