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企业资金罪立案标准是多少元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恶意侵占或挪用企业资金的刑事案件,其立案规定如下:
倘若行为人先后多次挪用本公司、企业或其他同业组织的资金且其数额累积达到人民币三万元乃至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给上家,或者行为人仅挪用少量本单位资金但却将其用于个人营利活动,抑或是行为人挪用了本单位资金达人民币五千元以上并将其用于非法活动等情况,均可作为此类刑事案件的立案依据。
法律依据: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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