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资金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活动规定如下:若个人擅自挪动所在单位资金金额达到人民币一万元至三万元及以上,且已超出三个月期限仍未归还者;
或者私自挪用该单位资金数字达人民币一万元至三万元及其以上,而用于经营赢利性活动的话; 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所在单位资金金额高达人民币五千元至两万元及其以上,专门拿来从事违法活动的,均可视为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 此种犯罪行为对单位的资金管理秩序以及财产权益造成了严重的侵害。 然而,针对具体的立案标准,可能会因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与司法实践情况而有所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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