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资金罪立案追诉新标准如何认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挪用资金犯罪案件的刑事立案和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所采用的新的标准,是以涉案的具体数额为基础,同时结合相关款项的实际用途及其未被归还的时限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的。
一般而言,如果行为人将公款擅自用于个人消费或向他人私自放贷,且所涉及到的金额达到六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在三个月内即已归还; 或者涉案金额虽不足三万元,却被行使于营利性活动或其他违法事项中,这两种情况皆应启动刑事立案程序,并正式展开法律追究。
法律依据: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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