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资金罪中以单位名义如何定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挪用资金罪案件中的被告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资金挪用行为,其刑事责任承担需从多个角度进行综合性评估。
通常情况下,倘若被告人表面上披着单位的外衣行使资金挪用权,然而其真实意图却是为自身攫取不当利益,且此举明显违反了单位内部常规的决策程序与资金使用原则,仍然有可能触犯挪用资金罪。 在此类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将着重审查资金的具体流向、决策的出台经过以及收益的最终归属等关键要素。 即使资金被用于被告人的个人非法行为或者满足私人享乐需求,哪怕是打着单位的旗号,也无法掩盖其犯罪本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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