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务侵占罪综合手段说包括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论述职务侵占罪的综合犯罪手段时,我们通常会提到利用职务便利这一关键因素,具体表现为通过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非法手段来占有本单位的财产。
其中,“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原本属于其主管、管理或经手的单位财产非法据为己有; 而“窃取”则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手段将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 至于“骗取”,则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运用欺诈手法非法占有单位财产。 此外,“其他手段”还可能包括但不仅限于利用回扣、手续费等形式非法占有单位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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