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资金罪的立案需要哪些证据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启动对挪用资金罪案件立案调查的过程中,通常需要严格遵循以下几种关键证据来进行判定:
首先,需要具备足够的、具有明确证明力的书证资料,以此来确认资金的实际挪用情况,例如财务账簿、资金流动记录等。 其次,证人证言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环,这包括了公司内部同事以及财务工作人员等知晓整个事件经过的知情人士所作的陈述和说明。 接下来,犯罪嫌疑人口头或书面上所表达的关于涉嫌挪用资金这一行为的供词与辩护言论同样显得至关重要,通过这些内容我们可以明确地了解到他们对这起事件的主观意图及实施具体行动的细节。 最后,相关的物证如挪用资金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票据、合约等,同样是我们进行立案侦查时不可忽略的重要环节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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