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资金罪可以立案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明文规定,倘若公职部门或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职员,倚仗其职务之便,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为己用或私自借予他人,若此类行为所涉及的资金数额较大且已举债期满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抑或是债务虽然尚未到期满三个月,但所涉金额已经达到相当程度并以营利为目的任意活动的,以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进行非法活动的,这些都将构成典型的“挪用资金”刑事犯罪。
对于那些挪用资金数目特别庞大者,他们将会面临更为严重的法律刑罚。 因此,假如有任何人或机构发现自身或他人存在以上列举的任何情况,都可依据法律程序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申请,而公安机关亦应依法负责对此类案件展开全面深入的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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