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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挪用资金罪江苏最新标准有哪些
分类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尊敬的读者们,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关于“挪用资金罪”在江苏省的具体量刑准则,可能会因地制宜,由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在充分考虑本地实情基础上作出相应定制。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依据上述法律条款,挪用资金罪的确立则需满足如下几个条件:首先,行为人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员工,并得以其职务便利,违反规定擅自动用单位财务,供其个人使用或者借予他方;
其次,行为人挪用资金的数额必须达到足够大的程度,并且没有按照期归还超过三个月的时间,或者虽然未曾逾期三个月,但挪用金额巨大并用于盈利活动或者从事违法活动;
最后,若行为人所挪用的资金数额特别巨大,那么他们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如果数额更为巨大,将面临着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在此要特别提醒的是,如在提起公诉前能成功偿还被挪用的资金,将会获得从轻甚至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大处理;
若情节轻微者,亦可得到减轻乃至豁免刑事责任的待遇。
因为针对挪用资金罪的具体数额标准及相关司法解释尚需等待江苏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地方实情做出进一步设立与规范,因此,对于江苏现行适用的挪用资金罪标准现阶段尚无准确数据可供分享。
敬请关注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后续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或向当地资深法律专家寻求更详尽的解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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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2 21:0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