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方法包括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挪用资金罪之判定方法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明确犯罪行为实施者,即该罪的责任主体必须是那些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担任职务的人员;
其次,对其所采用的犯罪手段加以查实,通常表现为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资金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借予他人; 再次,需要精确计算出犯罪涉及到的金额,这是衡量犯罪严重程度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将其划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三个层次; 接下来,判断犯罪行为产生的实际影响,即资金被挪用后是否已经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归还,或者虽然未满三个月,但是涉及金额较大且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具体规定,来确定挪用资金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同时,对于量刑情节也需予以充分考虑,例如在提起公诉之前能够主动归还挪用的资金,则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况,甚至有可能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在整个过程中,证据的搜集与审查至关重要,需要收集并审查相关的证据材料,如财务记录、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等,以此来证实挪用资金的真实性。 在法律适用环节,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 经过以上步骤的综合分析,我们便能对挪用资金罪做出准确无误的认定及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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