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挪用资金罪有罪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考量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潜在危害时,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要素便是涉案金额的巨大程度。而针对挪用单位资金罪中的两种特殊情况——“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尚未归还的”以及“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涉及金额较大并用于盈利活动的”,我们可以发现,“数额较大”已经成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之一。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