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开公司挪用资金罪如何定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挪用资金罪乃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之罪名,其所涵盖的犯罪行为是指在我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其他任何性质的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利用自身权力之便,将本单位的资金转移至私人账户中供自己使用,或者以借贷的形式出借给他人,且数额较大(即超过一定金额),并且该行为已经持续了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数额较大并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进行了非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情节严重,例如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且未能及时归还者,则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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