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云南省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那些身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他们滥用职务便利,违法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并将其用于自身私用或者向外借款,如果其行为涉嫌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我们都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予以立案调查:
(1)其所挪用的本单位资金金额在一万元到三万元之间,且已经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归还; (2)其所挪用的本单位资金金额在一万元到三万元之间,并且这些资金被他用于营利性活动; (3)其所挪用的本单位资金金额在五千元到两万元之间,并且这些资金被他用于非法活动。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几种情况也可以视为“归个人使用”: (1)该工作人员将本单位的资金提供给他自己、他的亲戚朋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 (2)该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的资金提供给其他单位使用; (3)该工作人员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的资金提供给其他单位使用,但实际上是为了获取个人利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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