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资金罪不退还立案标准如何确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判定准则,主要在于行为者是否滥用其担任职务时所具有的特定权利与地位优势,擅自挪动相关组织或机构的资金,且涉案金额需达一万元以上;
其次,该笔资金在一定的期限内没有得到相应的归还,甚至被投入到盈利性项目中,或者将挪用所得的资金用于非法目的。 此外,行为者必须具备充分的主观恶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对资金的合法使用权,才能被视为构成了挪用资金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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