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性骚扰是否构成强奸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性骚扰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等同于强奸罪的范畴,然而,一些极端恶劣的性骚扰行为却很有可能激起其他更为严重的法律问题。
所谓性骚扰,即是利用带有强烈性暗示意味的言语或肢体动作去侵犯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与尊严,且通过此类方式胁迫受害人顺从自己的意愿,从而令其产生极度不适之感。 而强奸罪则是指在违背女性自主意志的前提下,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违法行为。 性骚扰与强奸罪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强制性地进行性行为的事实。 若仅限于言语或动作层面的骚扰,尚未达到足以构成强制性性行为的程度,那么便不能将其归类为强奸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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