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作案的强奸罪怎么定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之第二百三十六条中,涉及到强奸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时,其裁断并非仅仅基于是否实际发生过性行为这一单一因素。
具体来说,该法条清晰地阐明,即使实际上并未实施任何实质性的性接触行为,但若行为人怀揣着以暴力、威胁或其它强制方式迫使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思想倾向以及实施类似的行动举措,那就很可能构成强奸罪。 换言之,倘若行为人采取甚至运用到上述所列举出的强制手段,即便未能达到最终发生性行为的目的,亦有可能被判定为强奸罪的未遂形态。 因此,无论是针对存有未曾实施过的强奸罪行,还是针对已经实际发生却未得逞的强奸行为,只要行为人展现出其存在强奸之意图及行动表现,即便是尚未真正实现过性交行为,依据相关法条规定,他仍然有可能面临应有的处罚和定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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