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罪开庭前在哪待着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在强奸罪庭审举行之前,被告人以及其辩护人均须要在开庭十日前获取起诉书副本。
在此期间,审判人员有权召集公诉方代表、被告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各方人士,就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过程密切相关的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听取各方意见。 关于开庭日期和地点的具体信息,应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和参与者。 对于需要公开审理的案件,则需在开庭三日前预先公布案件名称、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等重要信息。 以上所有活动均应详细记录在案,并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共同签署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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