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罪立案了还可以撤案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针对强奸罪的性质来说,它自然属于公众主动(即公诉)发起诉讼的案件,并不像有些犯罪案件那样,需要被害人提起告知才能予以解决。
所以,若无上述法律条款中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况,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已经故去或存在其它法律明文免除处罚的情况出现,强奸罪的调查过程一经启动,通常情况下是无法撤销案件的。 倘若确实需要撤案,也必须满足相应的法定条件,例如,在案件处理中有涉及到第十六条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举的各类境况的,方可依法进行相关的撤销操作; 反之,倘若以上任何情况都无从考量,那么强奸罪一旦被提请立案侦查,通常而言是不可撤回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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