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罪有男性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明文规定,强奸罪的执行对象专指“女性”,并不包含男性作为此种犯罪行为的实施主体。
然而,基于刑法中的普遍性原则,任何犯罪行为都应该具有明确的犯罪目标,即“女性”在法律层面上被明确界定为强奸罪的唯一受害者。 因此,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强奸罪的执行对象严格限定于“女性”,而非男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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