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罪不成立是否立案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定义,构成强奸罪需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
如若缺乏这些关键手段,或者相关证据无法充分证明此类行为确实实施过,则有可能导致该犯罪行为的认定出现困难。 在此种情形之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应有权决定不予立案或撤销此案。 若案件已被立案调查,也应依法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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